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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光伏行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PHOTOVOLTAIC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P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光伏产品、设备、相关辅配料及光伏产品应用的研究、开发、制造、教学、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光伏行业整体利益,加强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公平竞争;完善标准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技术交流与合作,提升行业自主创新能力;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开展各项活动为企业、行业和政府服务;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行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统筹应对贸易争端。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政府有关的政策、法规,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信息咨询工作。调查、研究本行业产业与市场,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及时向会员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行业情况调查、市场趋势、经济运行预测等信息,做好政策导向、信息导向、市场导向工作;

  (三)参与制定光伏行业的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推动产品认证、质量检测等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四)促进光伏行业内部及与其他行业在技术、经济、管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反对不正当竞争,促进和组织订立行规行约,推动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营造良好的行业环境和舆论氛围;

  (六)广泛开展产业、技术、市场交流和学术交流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办本行业国内外产业、技术及市场发展研讨会和产品展览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两个市场服务;

  (七)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企业的联系和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中国光伏行业利益、形象,积极应对国际纠纷;

  (八)组织行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培训;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行业内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

  (十)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专业刊物;

  (十一)开展有益于光伏行业发展的公益事业;

  (十二)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的会员代表由单位会员推荐。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预先研究审查;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团体提供的相关资料;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七)保守团体及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通过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授权,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草案,经理事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六)提出本团体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并交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4年6月27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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